最近理財話題越來越熱,理財產品種類繁多,委托理財服務也迅速擴張。其中有些理財產品因“保本保息”更是吸引了很多人投資。但是這些約定保本保息固定回報的合同是委托理財還是借款?法院是怎么認定的呢,我們以案例來簡要評述。
案情摘要
1、投資人張某與投資公司A簽訂了一個《黃金理財協議》,約定張某投資30萬元,投資期限為1年,月收益率為4%。如果投資期間黃金價格上漲,則張某獲得相應收益;如果黃金價格下跌,則A公司承擔風險。
2、當天張某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匯入30萬元。到期之后,由于A公司沒有支付給張某本金和相應收益,張某于是將A公司告上法院。
3、法院將此案認定為:名為委托理財實為民間借貸。
4、此案中,A公司實際上對張某的30萬元投資款項有獨立的支配權,無需張某的指令。另外,此案中只約定了張某會獲得固定的本金和利息,黃金價格是否漲跌,甚至是投資項目是否實際進行,都不會實際影響到張某的收益。
5、再者,張某直接將30萬元投資款項轉入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與委托理財不符。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應將款項轉入委托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或者是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的賬戶。
律師評析
1、委托理財指的是,委托人將資金、證券等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將該資產用于期貨、證券等的投資管理,委托期間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分配,或者是受托人直接收取代理費。
2、約定保本保息固定回報是委托理財還是借款?實際上很多約定保底、但是沒有約定參與分紅的委托理財合同,法律上都屬于名為理財實為借貸的性質。
3、常見的保底條款除了案例中的保本保息條款之外,還有保證本金不受損失、保證本息最低回報,以及受托人承諾填補委托人的損失等得條款形式。這些沒有規定分紅的保底條款都不屬于委托理財的范疇。
4、名為委托理財的合同,在法律上在被認定為借貸關系后,如果“投資利息”較高則會被法院進行調整。這是因為,認定為借款之后,“投資本金”變為借款本金,“預期回報率”變為借款利息,“投資期限”變為借款期限,自然受到借款相關法律規定的調整,不允許借款利息過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