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的人不想還錢,往往想盡一切辦法逃避債務,即使已經被起訴到法院了,依舊不樂意還錢,在法院判決前,或者判決后轉移、隱匿財產,給法院執行設置障礙。那么法院判決前后對方把財產轉移了有辦法嗎?我們以案例來解析。
案情摘要:
1、陳某是深圳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拖欠供應商貨款,法院判決被告深圳某印刷公司支付東莞某紙業公司貨款、利息共108萬元。
2、判決生效后,深圳某印刷公司依舊沒有按時付款,東莞某紙業公司向申請執行。法院強行扣劃深圳某印刷公司賬戶存款20萬元后,被執行人仍有88萬元沒有支付。
3、判決前,應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對深圳某印刷公司所有的生產設備進行查封,并告知負責人陳某,不得對查封設備處置、轉移。

4、法院判決前,陳某將法院查封的五臺設備從深圳某印刷公司搬至惠州自己新成立的惠州市某印刷公司。
5、以惠州市某印刷公司名義承接新老業務,使用上述設備繼續經營印刷業務。
6、法院執行后,陳某以深圳印刷公司賬戶異常為由,通知客戶以關聯公司惠州市某印刷公司賬戶收取,本應屬于深圳某印刷公司的貨款。
7、代理律師提交轉移、隱匿材料的線索給法院后,并經過多次溝通后,法院及時將陳某轉移、隱匿財產涉嫌拒絕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2019年3月20日,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作為被執行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轉移、隱匿財產,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到陳某在宣判前已經償還貨款,得到了執行申請人的諒解,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執行。

律師評析
法院判決前后對方把財產轉移了有辦法嗎?
1、法院一般會對被執行企業的設備采取“活封”的措施,就是貼上法院封條,但是企業可以繼續使用,以保障企業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2、本案中,陳某公司通過新設立公司,轉移深圳印刷公司的財產,隱匿收入,導致深圳印刷公司被掏空成為空殼,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判決款,屬于情節嚴重。
3、一旦要坐牢,絕大部分人都會像本案的陳某一樣,還錢爭取諒解,獲得緩刑。
4、律師在處理拒執罪案件過程中,對證據的收集,法律邏輯的處理,與法官、公安偵查人員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具體案件要制定不同的辦案策略。







